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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4〕4号

来源: | 作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4-01-17 | 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技能评价工作规范管理,现就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即日起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中“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详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沪人社职〔2022〕246号,以下简称“沪人社职〔2022〕246号”)等文件中涉及相关申报条件的规定,即日起不再适用。

  二、为确保评价工作稳妥有序,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已按沪人社职〔2022〕246号文件规定编制申报条件且通过备案的,于2024年1月31日前在自助经办系统中完成申报的考生可继续执行原申报条件。相关评价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

  三、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并结合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申报条件,规范有序开展评价发证活动。存在对参评资格审核不严等违规违纪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各区应加强对辖区评价机构的属地管理和指导服务,促进本市技能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摘录自《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附录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①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③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①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本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结合实际,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

②在具体职业标准中应明确相关职业的范围,下同。

③在具体职业标准中应明确与该职业对应的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范围,下同。

(3)取得符合专业④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④在具体职业标准中应明确与该职业对应的专业,下同。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